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但如果用人單位只給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單位還需要對員工的工傷負責嗎?
【案情回顧】
員工A為B公司員工,2013年8月,A在公司的船舶上工作時,輪船遇險發生側翻事故,導致A遇難。事后,人社局認定A遭受事故傷害情形屬于工傷,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A已經去世,作為其法定繼承人的A父母上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兒子所在的B公司支付拖欠A的工資及獎金,以及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B公司是否要承擔員工A的工傷賠償責任。
B公司辯稱:公司沒有為A辦理工傷保險的責任,因為A生前與該公司約定以商業保險替代工傷保險。原告A父母已經拿到商業保險金60萬元,無權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金。
經調查發現,A與B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該公司沒有為A買工傷保險。

根據當地《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以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B公司應向A父母支付A依法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B公司雖然為A購買了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并與A在聘用合同中約定在聘用期內如因工傷亡,按有關意外保險條款執行,但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通過當事人協商予以免除。
A父母以意外傷害保險單受益人身份取得商業保險賠償金后,仍有權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因此,B公司關于A父母已取得60萬元商業保險金即無權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金的抗辯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判決:B公司向A父母支付A的工資、獎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除了本案中當地的法規,全國適用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也作出了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用人單位拒不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主管部門投訴,主管部門可依據實際情況給予單位處罰。
【浩云小結】
北京勞動律師提示: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因為自己的意愿就免除繳納工傷保險。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